水铂润美容院(美容加盟店合同)

2023-07-01 01: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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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服务过程中如临时增加费用,应当经甲方同意。但乙方在突发状况下为维护甲方生命健康重大权益、根据诊疗规范采取合理诊疗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甲方应当承担。

(三)身体油压;

(四)甲方放弃冷静期内的无责任解除权后,在服务项目完成前仍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应当按照如下方式处理退费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医疗美容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

可能存在变质的情形

(七)乙方应当根据诊疗规范为甲方提供诊疗后相关咨询和服务。

本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贵公司(商号)_________所签订的合同,兹依瘦身美容合同规定解除/终止。

并先后向陈某支付了

李某得知该“美白针”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____________

甲方(消费者):_____________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告知医疗服务项目有关情况。

(四)脸部美容、化妆;

(一)服务未达到双方约定效果的,乙方应当承担修复、重作、减少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附件:《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单》

李某认为该“美白针”

(一)服务费用总额:____________

甲方于接受瘦身美容期间,任何一方发现甲方身体状况有异样或实施的部位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告知他方。乙方应立即中止实施,并有义务采取甲方接受医师诊疗等适当的处理措施。但甲方发生异常或异样情形的原因,如非乙方的实施行为所致,甲方应负担乙方所采取处理措施的相关费用。

甲方为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及代受意思表示。

(一)乙方对甲方提出的不合理或者超出乙方服务能力的要求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涉案“美白针”产品未通过国家药监局审核和进行备案手续,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获得官方认可,“美白针”是否因个体差异对人体造成伤害仍不可知,被告医疗美容机构出售“美白针”的行为欠缺合法性。

美容中心以“美白针”

(四)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二)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住址: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 ↓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经过再三考虑

据了解,该违法线索

目前医疗美容服务双方一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习惯,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权利义务划分不清晰、服务效果约定不明确等问题,为后期可能发生的纠纷埋下隐患,给消费者维权造成困难。为督促机构合法经营,倡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对消费者的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增强信息透明。示范文本向经营者强调应当对消费者明示美容医疗机构资质、医师执业资格、相关药械等相关信息的查证溯源渠道,从而提高消费者辨识能力,消除信息不对称,引导消费者接受正规医疗美容服务。二是倡导理性消费。示范文本督促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不得在宣传中制造“容貌焦虑”。同时着重向消费者提示医疗美容服务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引导消费者对服务效果形成合理期待。三是设置“冷静期”条款。基于医疗美容服务的特点,示范文本特别设置了单方解除权条款,赋予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责任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的权利,保护消费者“后悔权”。

发现该商品需要低温保存

负责人:_________

乙方应当自甲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上述约定完成结算退费手续。

(二)服务实施时间:____________

(二)甲方的性别、年龄不符合乙方实施瘦身美容的条件,且为乙方于订约时非因过失所不知的。

(二)在冷静期内,甲方有权要求无责任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自甲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1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

就合同效力问题而言,根据案涉“美白针”成分、功能及静脉注射的使用方法,其符合药品的定义,但案涉“美白针”无正规的进口手续,亦未注明产品批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应认定其为“劣药”,在市场中应禁止此类交易,故本案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美白针”合同无效。

上述所谓有效期间是指瘦身美容服务预定开始日起_________年(月)内。但以后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期限的,不在此限。

甲方于实施瘦身美容课程后终止本合同书,乙方就甲方的生命、身体或健康等事项,于相当期间内仍有义务为必要的告知或协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社会公众接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美容医疗机构服务应当属于消费行为,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属性不应影响对其消费关系的认定。目前我国不少司法判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都支持了这一观点。

被告将购买款退还给原告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就本合同的履行,该受托瘦身美容业者视为乙方的代理人或使用人。

甲乙双方关于本瘦身美容的权利义务,依本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的,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职员:_________

作者:piikee | 分类:加盟排名 | 浏览:17 |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