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加盟合同样本还有培训班加盟合同协议书

2024-04-27 22:22:34
加盟网 > 加盟排名 > 培训学校加盟合同样本还有培训班加盟合同协议书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培训学校加盟合同样本,以及培训班加盟合同协议书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文章详情介绍:

对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合同、合作协议)无效及法律后果

一、特许经营的发展

特许经营最早起源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的美国,其发展类型从第一代商品商标型特许经营起步,逐步发展到第二代特许经营。我国的特许经营从一开始就是以第二代特许经营,即全套经营模式特许为主。截至2006 年底,我国的特许经营体系及加盟店已得到了长足发展。该经营模式特许是指受许人有权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企业标志以及广告宣传,完全按照特许人设计的单店经营模式来经营;受许人在公众中完全以特许人企业的形象出现;特许人对受许人的内部运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具有很强的控制。[1]

二、部分法律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 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批复认为: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 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 活动”的规定,可以认定为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 许人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案例学习-赵某某诉李某某、井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情】李某某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从事个体经营,字号为“天津市南开区尚品优鲜水果食品店”,经营场所为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 号,经营范围为水果 零售兼批发、食品销售。该个体工商户于 2019 年 9 月 2 日注销。被告井某某为该个体工商户经理。2019 年 3 月 27 日,被告李某某作为股东在上述经营场所处投资成立了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字号为“天津尚品优鲜商贸有限公司”,李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井某某仍担任经理。2019 年 4 月 17 日,该公司将内容为“尚品优鲜”文字及图形标识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注册商标申请。现该商标处于实质性审查阶段。

赵某某与李某某、井某某签订的《尚品优鲜水果店合作协议》显示,该协议签订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0 日, 甲方为被告李某某、井某某,乙方为原告赵某某,该协议约定,乙方应缴纳甲方三年的合作费 共计 30000 元。乙方店铺的内外装修及门店招牌须与甲方统一,乙方使用的各种设备与甲方统 一。乙方的工作人员应穿着甲方统一制服,佩戴统一胸卡,印制同一名片,用以维护与甲方相 同的企业形式。甲方应提供乙方所有的管理技术,运作规范和营销策略。

协议签订后,赵某某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某支付了 30000 元。赵某某为履行该协议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注册成立了字号为“天津市南开区尚品优选水果批发店”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水果经营。赵某某于 2019 年 8 月 2 日注销了该店。并且,赵某某按照涉案协议要求在上述经营场所悬挂了“尚品优鲜”标识的牌匾,且装修的门头包括了 “尚品优鲜”及图标识,该牌匾及门头与被告李某某经营的“天津市南开区尚品优鲜水果食品 店”的招牌标识相一致。对此,赵某某装修其经营场所门头通过微信支付的装修费为 4700 元。 此外,自赵某某经营之日至其停止经营,即注销其经营执照之日,共支出了租金 77000 元。

【原告赵某某诉请:】1、判令涉案《尚品优鲜水果 店合作协议》无效;2、判令李某某、井某某返还赵某某支付的加盟费 30000 元;3、判令李某 某、井某某赔偿赵某某装修费 4700 元、房屋租金 77000 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某、井某 某承担。

【裁判结果:】一、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涉案《尚品优鲜水果店合作协议》无效;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某返还加盟费 23300 元;三、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经济损失 2193 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某某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作出(2020)津 01 民终第 1899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此,若某个体工商户想玩特许经营模式,与他人签订了诸如《加盟协议》、《合作协议》等,约定了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如商标、字号等)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该个体工商户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因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故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合同无效。

但是合同无效了之后呢?看看法院如何认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上述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指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无效,但是原告在此期间向消费者的销售行为并不因此无效,原告对外的经营行为应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因涉案经营产生的经营利润归其所有,原告因此而产生的经营成本亦应由其承担。故原告在经营期间其租赁经营场所的租金应属于原告的经营成本,该部分费用理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至于原告使用被告李某某的字号作为其经营的商业标识,虽然涉案协议无效,但原告使用该标识,属于原告利用被告李某某个体户的商誉进行水果销售,对此理应根据原告使用的时及情形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用。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李某某赔偿其装修费用 4700 元,其涉案协议期限为三年,该装修费用 分摊在三年协议期内,其在原告经营期间分摊的装修费用为其经营成本,该经营成本,本院依 法认定为 1045 元。

涉案协议无效后分摊的装修费用 3655 元为涉案协议无效后的损失。对此, 被告李某某不具备特许经营活动许可方所必须的资格而签订了涉案特许经营合同,应对涉案协议的无效负主要责任。原告没有审查被告是否具有特许人资格而草率签订了涉案协议,对合同 的无效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被告李某某应对上述损失承担 60%的责 任,即承担费用 2193 元,原告对上述损失承担 40%的责任,即承担费用 1462 元。对于原告要 求被告井某某对本案承担共同责任,因被告井某某在被告李某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中担任经理职务,原告要求被告井某某承担涉案法律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我的学习笔记:

不是说合同无效了,被特许人交付“特许人”钱就能全部拿回来,被特许人因此遭受的“损失”都需要“特许人”承担。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但是被特许人依然在正常经营,有成本投入,有营收利润等,其中被特许人也使用了“特许人”的商标、字号(商誉)等进行经营,应当给付“特许人”商标、字号的使用费。当然了,被特许人的经营成本和收入正常都要他自己来承担或享受,但是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按照过错承担。

①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设使用费为X)

②经营成本的认定

经营期间其租赁经营场所的租金应属于原告的经营成本(法院认为中的)

装修费用的问题,其涉案协议期限为三年,该装修费用分摊在 三年协议期内,依照实际经营期限与约定经营期限的比例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限中分摊的装 修费用应为原告经营期间的成本,实际经营期限外分摊的装修费用应为涉案合同无效后的损失。

继续使用按照实际经营期限与约定经营期限的比例,上述比例为8/36.

·END·



说是加盟,但合同上没写加盟怎么办?

问:说是加盟,但合同上没写加盟怎么办?

答:“51退加盟费网”张律师解答如下,

合同上没写加盟不代表不是“加盟”,是否属于“加盟”,最终由法院审理确定。

签的协议里没有加盟字样,可以退款吗?(查看全文)

第一、加盟公司在招商时一般口头上称自己在“招商加盟”,但在签定书面合同时,有些公司的合同文本中却没有任何“加盟”字样,合同名称也不是《加盟合同》,这是加盟公司在有意规避“加盟”或“特许经营”的法律概念。可参考下文:

如何判断是不是加盟?(查看全文)

第二、由于国家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加盟者,制定了特殊的法律规定,如加盟冷静期、加盟资质、加盟信息披露等等。一些加盟公司有意将《加盟合同》的名称写成《品牌使用合同》、《区域代理合同》、《城市合伙人协议》、《合作协议》、《服务协议》、《咨询合同》等等。但最终是否属于加盟合同,由法院根据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来认定合同性质。

为什么加盟签的却是合作协议书?(查看全文)

第三、加盟也就是“特许经营”,其法律定义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如何判断是加盟合同还是合作协议?(查看全文)

“51退加盟费网”原创文章版权属于本网站,已做版权证据保留,不得转载、摘编、使用,否则张律师将追究法律责任。

▸ "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相关案例(查看更多) ◂

1、案例解析:加盟和经销的区别,本案经销合同为何是特许加盟合同

2、经销合作协议和加盟合同有区别吗?本案符合特许经营特征,是加盟合同

3、案例分析:加盟合同和服务合同有什么区别?本案运营服务合同被认定为特许加盟合同

4、怎样区分加盟合同和代理合同?案例讲解:代理专卖服务费就是特许经营加盟费

5、特许经营合同和服务合同有什么区别?案例解析:法院如何认定特许经营合同

6、如何认定涉案合同是“特许经营合同”?法院:需要符合3大特征

7、《项目合作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如何区别?本案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定义

8、童装经销合同实质是特许经营合同,童装加盟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判决败诉退还服务费

9、案例解析:签的《服务协议书》和《项目标识使用协议》是加盟合同吗,可以退加盟费吗?

10、特许经营合同如何认定?案例:本案《人才网代理合作协议》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条件

11、特许经营合同和销售合同如何区分?本案加盟家居品牌《销售合同》进货定金属于特许经营费

12、本案《经销协议书》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5.8万货款是加盟费,包含了品牌使用费

13、本案《专卖经销合同书》与加盟合同的区别?法院:具有代理销售性质,但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14、合同上写明“本合同不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法院可以认定是加盟合同吗?本案符合特许经营的构成要件

15、《项目标识使用协议》是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吗?本案具有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16、加盟合同和委托合同有什么区别?本案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特征,应属无名合同

17、加盟合同是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案例分析:看是否“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

18、《连锁门店入股协议书》是投资入股还是特许加盟,法院认定: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返还投资款5万

19、《某某批发网线下实体批发店合同书》是加盟合同吗?法院:具备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是特许经营合同

20、因本案《合作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智能酒柜加盟商败诉,10万平台使用费不能退

“51退加盟费网”原创文章版权属于本网站,已做版权证据保留,不得转载、摘编、使用,否则张律师将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piikee | 分类:加盟排名 | 浏览:7 | 评论:0